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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须每年考核


 
    自2012起,获得开业批复满六个月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我省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融资比例、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并作为提高融资比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增资扩股、推荐改制村镇银行、享受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当地日常监管绩效与其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可否新增小额贷款公司挂钩。考核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合规性经营情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治理情况和接受外部监督情况五方面进行。

  近日印发的《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准增资扩股,享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100%的比例,可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优先推荐改制村镇银行。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程序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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